PE/VC机构也开始抢银行的“饭碗”,做起“贷款”的生意。
“从去年开始,很多PE特别是小型机构开始热衷做债权投资,主要面向房地产、矿产资源类企业和地方政府项目。”8月20日,北京一家小型PE公司投资经理告诉记者,目前,该公司八成以上的新募资金都在做债权投资,遇到优质项目时才会做股权投资。
PE遭遇寒冬,投资期限相对较短、收益更为可观的债权投资成为机构“新宠”。目前,PE债权投资模式主要有四种,夹层投资、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借道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投资、股权投资到期回购。
据多位投资经理介绍,债权投资资金的用途主要有三类:房地产企业,矿产企业,地方平台公司和城投公司,他们各自的融资成本分别在30%以上,20%-30%之间,和15%-20%左右。此外还有少部分一般企业,其融资成本多在25%以上。
为了控制风险,PE也会采取抵押、担保等方式,抵押率最高可达100%。但某股份行信贷经理表示,这些项目资质达不到银行贷款标准才会支付如此高的利息,有些担保方式并不受法律保护。
一些大型的PE也开始发力债权投资。据本报独家获悉,目前九鼎投资拟成立一只首期10亿元、总规模100亿元的债权基金。
“接棒”房企及平台公司
目前PE基金将大规模集中到期,GP也希望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放贷”获得固定收益以给LP好的交代,募资困难的PE需要以固定收益吸引新的投资者。
目前银行间资金仍偏紧,银行贷款难,以及信托缩减平台贷款,PE成为对接房地产、地方平台公司的热门通道。某大型VC基金合伙人称,PE“放贷”显然违背了股权投资、增值服务的本质,只是目前特殊情况下的权宜之计。
据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晋银涛介绍,PE做债权投资主要有四种模式:
夹层投资,即PE在股权投资的基础上提供股东借款,收益和风险介于银行信贷和股权投资之间,能同时享受到股权升值、债权固定收益双重回报。
而相对较隐秘的方式是,PE在股权投资基础上,签订一份股权回购协议,到期后由原公司股东以事先约好的价格回购股份。
借助通道也是一种方式,PE通过投资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放贷”给企业。
相对风险更可控的一种方式是借道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放贷”,由银行帮助做抵押担保,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合同均有效,只是收益一般不高,而且银行要收取费用。
据了解,通过与工商银行、中信银行等达成合作协议,由银行直接推荐目标客户,融众基金以债权型投资方式获取的收益一般为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左右。
“目前衍生出来的主要方式是股转债,即PE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但是会签订协议,到期后转为债权,PE获得本金和利息退出,我们公司基本是以股转债的方式‘输血’地方政府项目。”据上述投资经理介绍。
房地产企业和矿产企业的资金需求比较大,也不愿意实质性出让股权,一般只有大型PE基金才有能力做,收益水平也最高。如2012年年初和年底,鼎晖投资就连续发起11亿元和15亿元的鼎晖夹层投资一期、二期基金,主要投资此前很少涉足的房地产领域。
“我们的PE规模多在1-5亿元,做不了房地产和矿产资源类项目,但是足够对接县级以下地方政府项目、城投项目,都有地方财政等做担保,LP可获得12%-15%的固定收益。企业风险相对较高很少做,主要是急需短期资金、不愿稀释股权的成熟企业,成本都在25%以上。”该投资经理称,公司有不少有银行信贷背景的业务人员负责开发这类项目。
担保合同无效隐忧
以国民信和(聚信汇富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为例,该有限合伙制PE基金借道券商资管计划后,资金通过民生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定向投资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项目。
该市城投公司和土地收储中心提供多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抵押物,总价值约5.8亿元。
而该基金总规模2.2亿元,期限两年,门槛仅20万元,实际投资人数是否超过50人规定不得而知。据国民信和投资官网公布的投资案例,其投向几乎全为地方政府项目、煤矿项目、房地产项目。
这只是众多中小型PE转做债权投资的一个代表,而一些大型PE机构也想在债权投资市场上分一杯羹。
“九鼎的债权基金总规模100亿,目前正在签约阶段,主要投向为配合股权投资的债权投资、已投企业的私募债投资,以及其他标准债权投资。方式上,对企业是以购买其发行的私募债方式提供债权投资。”九鼎投资合伙人康清山告诉本报记者。
高特佳投资集团北京总部总经理、执行合伙人郭海涛也表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PE确实有做债权投资的趋势,该公司也在做一些债权投资。
与普通股权投资期限一般3-7年不同,债权投资的期限一般1-2年,甚至短至几个月。在做债权投资时,PE机构会设置担保、抵押等风控措施。
据上述投资经理介绍,主要是股权质押、股东个人信用担保,以及房地产、存货等相关实物质押等,质押率一般都控制在60%-90%,甚至100%。目前并未出现违约的情况。
不过,晋银涛指出,债权投资中部分担保实际上是无效的。以夹层投资为例,目前并无相关法律规定,而作为附属合同的担保合同在法律上也无效。
《担保法》有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很多PE以为可以自由约定担保合同有效,但实际上该规定主要针对涉外借贷,跟外商的借贷关系设定的担保可以适用,但是国内并不适用。
同时,PE往往通过一部分股权投资以进一步了解和掌控公司,降低债权投资的风险。但是,在实际中大部分配备的股权投资比例并不高,多在10%左右,在公司并无话语权,基本起不到风控的作用。
而上述信贷经理认为,如此高的成本对企业本身就是非常大的负担,超过银行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利率并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在整顿地方融资平台、审计全国地方债的大背景下,地方平台的“最后一棒”风险值得PE机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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