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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顿投资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股权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包括经纪机构、华顿投资、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市场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订《华顿投资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企业股权的交易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华顿投资(以下简称华顿投资)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所有在华顿投资从事交易活动的企业股权的融资方、投资方、经纪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市场内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四条 凡经华顿投资受理申请登记并挂牌的企业股权,在挂牌期间和挂牌期结束后的签约有效期间内如有成交,都必须在华顿投资内办理交易鉴证,否则华顿投资将作为场外交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融资方和投资方在华顿投资申请登记或者挂牌的行为均可视为对经纪机构和华顿投资以适当的方式发布该信息的许可。华顿投资可以自行决定将信息在华顿投资委托的异地产 权交易市场等信息平台发布或者挂牌推广,且该活动不涉及额外费用的收取。
 
第六条 融资方信息的挂牌期间为三个月,投资方信息的挂牌期间为一年,期满可以申请续牌。
第七条 华顿投资采取日常交易和集中交易相结合的形式促成企业股权的成交。日常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随时可以通过经纪机构撮合进行洽谈、成交。集中交易是指根据经纪机构 申请,华顿投资根据融资方和投资方填报交易申请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中交易日期,举办融资方和投资方的现场洽谈,通过经纪机构撮合成交。集中交易日期由华顿投资 择期确定,并提前在华顿投资信息平台披露。


 
第三章 交易的主体和客体
 
第八条 企业股权的交易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是指已申请登记挂牌的企业股权的融资方、投资方以及与华顿投资签约的经纪机构。
 
第九条 企业股权的融资方是指拥有企业股权且具有出让、合作意愿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企业股权的投资方是指需要企业股权的且具有受让、合作意愿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交易的客体是企业股权,具体是指已在华顿投资挂牌企业股权的部分或者全部权益。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计价货币
 
第十二条 华顿投资的交易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交易活动中的标价、报价、结算、费用等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如果涉及其他的币种,则按照国家公布的即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价。


 
第五章 经纪机构会员制
 
第十四条 华顿投资实行经纪机构会员制,即经考核授权的经纪机构既可以代理由经纪人拓展的经纪业务;也可以代理华顿投资拓展的委托经纪人代理经纪业务。
 
企业融资方不得直接入场交易,任何企业股权的融资交易必须通过经纪机构完成。
 
第十五条 华顿投资为经纪机构提供的服务如下:
 1.
经纪机构可通过华顿投资网站查询融资方和投资方的公开信息及华顿投资提供的其他中介服务;
 2.
在华顿投资的网站和出版物上发布经纪机构推荐挂牌的融资信息;
 3.
组织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和信息发布会,便于经纪机构开展各类企业股权的交易活动;
 4.
华顿投资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经纪机构应尽的义务:
 1.
遵守华顿投资制定的华顿投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
在华顿投资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
 3.
按规定缴纳席位费、年费及有义务催缴所代理融洽企业的信息挂牌费、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4.
经纪机构如遇到以下情况,须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华顿投资报告:
 1)
变更章程;
 2)
增减资本额;
 3)
法定代表人、经营机构负责人变更;
 4)
名称、住所、性质变更;
 5)
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6)
法人分立、合并或股权发生变动;
 7)
其他重大事项。
 5.
向华顿投资提供企业股权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申请表》及《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
 6.
接受华顿投资在企业股权交易业务方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7.
为发展企业股权交易,有义务对拓展华顿投资业务提供支持;
 8.
经纪机构应对其代理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确保其代理的融资方和投资方提供的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成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经纪机构自行承担;
 9.
派遣合格的经纪机构代表入场从事企业股权交易活动;
 10.
不得利用华顿投资资源,私下进行场外交易;
 11.
对华顿投资中不得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12.
不从事有损华顿投资利益的活动。
 
第十七条 华顿投资内的交易实行经纪机构委托制,融资方有交易意向时,必须在经纪机构的撮合下进行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在华顿投资内,经纪机构撮合的一切交易的最后成交鉴证均须在华顿投资进行。华顿投资为交易双方的成交鉴证人。


 
第六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交易程序如下
 
(一) 申请登记
 
融资方在华顿投资(或当地的经纪机构处)进行登记,填写《华顿投资交易项目申报表》。
 
(二) 初审委托
 
华顿投资(或当地的经纪机构处)接受申请登记后,对申报登记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委托相关经纪机构签订《项目融资委托协议》及尽职调查。
 
(三) 复审审核
 
华顿投资所对经纪机构的尽职调查结果进行形式复核,经纪机构送审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
由融资方签字盖章的《华顿投资交易项目申报表》
 2)
出让权益的权属证明
 3)
融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4)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
出让意向的批准文件
 6)
经纪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7)
华顿投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合格的,由经纪人填报《项目挂牌委托申请表》并督促融资方缴纳挂牌相关费用。
 
(四) 挂牌上市
 
华顿投资将及时安排完成上述工作的项目信息挂牌上市,内容包括:
 1)
项目代码
 2)
项目名称
 3)
交易方式
 4)
交易金额
 5)
经纪机构席位代码
 6)
融资方相关详细信息等
 
(五) 洽谈撮合
 
信息挂牌后,有意向的投资方可在网上网下查询。挂牌到期后融资方经与原经纪机构协商后可选择续牌或撤牌,经纪机构应在《项目融资委托协议》有效期间内持续为项目洽谈提供中介撮合服务,直至成交。
 
(六) 成交备案
 
交易双方就交易的各项实质性条件达成一致并签约后,投资方将投资款项划入华顿投资资金托管账户,并由经纪机构填写《华顿投资成交备案登记表》。
 
(七) 履约交割
 
华顿投资向投融资双方分别发出《华顿投资成交手续费缴费通知》,在协议签署十个工作日内由融资方、投资方分别向华顿投资缴纳手续费(具体标准详见《华顿投资收费标准》)。经纪机构督促交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
 
(八) 项目的撤牌
 
项目撤牌的条件具体包括:
 1)
挂牌期内项目成交签约;
 2)
挂牌期满未续牌;
 3)
项目信息严重失真或重大违规;
 4)
华顿投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撤牌条件的挂牌项目,由华顿投资根据融资方填写的《交易项目撤牌申请》或华顿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撤牌。


 
第七章 交易费用
 
第二十条 对于在华顿投资申请登记的融资方和投资方,在符合审核要求进行信息挂牌时,需向华顿投资缴纳挂牌费。(具体标准详见《华顿投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达成交易的企业股权,华顿投资将分别按照融资协议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交易各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同时按照华顿投资的和经纪机构签订的佣金分配标准向经纪机构支付佣金。
 
第二十二条 上述有关挂牌费及交易手续费的具体情况,详见华顿投资收费标准。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各方(包括投融资双方、经纪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华顿投资)之间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调解无效时,可以依据各自合同条款提请诉讼或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可由华顿投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本规则自修改、制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华顿投资。

华顿投资
2009年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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