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交易市场,促进经济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权交易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华顿投资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华顿投资实行以促进会员间投融资业务搓合为主的业务运作和市场组织模式。会员资格的取得,实行“机构自愿申请、华顿投资批准”的制度。 第三条 凡批准为华顿投资会员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入会 第四条 凡承认、遵守《华顿投资交易规则》并具备相应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提出申请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资格分为经纪会员、服务会员、投资会员,其中: 经纪会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服务会员是指具备从事与股权交易相关业务的专业资质,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出具法律意见书,上市保荐,证券承销,投资咨询等 业务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券商,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 投资会员是指为项目融资方提供资金,可进行股权投资或收购的专业投资机构及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 企业集团等合格的投资人。 第六条 会员资格申请条件 一、经纪会员 1、拥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3、有3名以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且接受华顿投资培训合格的经纪机构代表; 4、华顿投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服务会员: 1、境内外从事与股权交易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会计、律师、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上市保荐等中介服务机构;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华顿投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会员: 1、为项目融资方提供资金,可进行股权投资或收购的投资机构及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 企业集团等合格的投资人; 2、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5、至少两家华顿投资会员同意推荐其入会; 6、华顿投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入会会员单位,要提交以下文件及证明材料: 1、《华顿投资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具体分为经纪会员、服务会员、投资会员);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文件; 4、华顿投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备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会员审核及签约 1、华顿投资对申请资料予以审核,并出具《批准入会通知书》及《华顿投资会员合同》; 2、申请人需在签订《华顿投资会员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关费用; 3、华顿投资在收到申请人缴纳的会费之后,上网公布会员信息并发放《华顿投资会员证书》; 4、审核未通过的,华顿投资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 变更 第九条 会员资格变更 1、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如承继会员资格,必须向华顿投资提出申请,经华顿投资核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2、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一经生效,在新设立的法人提出承继会员资格申请,报经华顿投资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第十条 会员信息变更 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华顿投资提出书面报告,华顿投资同时记入档案: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4、其他需向华顿投资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中止,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华顿投资中止其会员资格: 1、不按规定交纳年费; 2、不按规定交纳席位费; 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3、不按规定交足、补足会员席位费; 4、不按规定交足、补足交易保证金。 5、其他需中止会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中止期间为三个月,华顿投资将关闭其所有的交易通道;会员不得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不得在华顿投资从事任何交易业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具备提前结束会员资格中止的情由,可书面提出恢复会员资格的申请,但须经华顿投资审核后批复。
第四章 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华顿投资终止其会员资格: 1、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付年费的; 2、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付会员席位费的; 3、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付交易保证金的; 4、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足、补足会员席位费的; 5、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足、补足交易保证金的; 6、会员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7、会员法人资格自然消亡的; 8、利用华顿投资资源,通过非华顿投资撮合、交易、结算流程,私下(含关联企业)在华顿投资外进行场外股权交易的; 9、与他人合谋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会员单位、华顿投资遭受损失的; 10、其他非法从事股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被终止,其此前所交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权利 会员一般权利具体包括:可以由本人或接受经纪人代理从事本办法所许可的业务;享有华顿投资提供的股权交易信息和其它服务;对华顿投资开拓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对华顿投资工作有批评、建议及质询的权利。 1、投资会员 可以在华顿投资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可以从事相关的投资业务,获得华顿投资提供的相关服务。 2、服务会员 可以在华顿投资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可以从事股权交易相关中介业务,并按照华顿投资的相关规定收取佣金。 3、经纪会员 经纪机构既可进行企业股权的自营业务,也可进行代理业务。自营业务指由经纪机构拓展的经纪业务;代理业务指由华顿投资拓展的委托经纪机构代理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 会员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华顿投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股权交易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华顿投资涉事项予以保密;按华顿投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保证向华顿投资提供的有关委托人的股权交易信息真实、完整; 3、接受华顿投资在业务方面的监督,不从事有损于华顿投资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八条 沟通 1、建立会员联系制度,对所有会员定期进行联系,联系方式有电话、传真、信函、E-mail等。 2、建立会员定期走访制度,每年对会员进行走访,走访会员一般不在当年重复进行。 第十九条 档案制度 建立会员档案管理制度,以改善会员服务,加强会员管理,了解会员动态,促进会员发展。
第七章 会员缴费 第二十条 申请获准加入华顿投资成为会员的机构,并与华顿投资签订《华顿投资会员合同》,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会员费划入华顿投资帐户。 第二十一条 经纪会员向华顿投资缴纳席位费和年费,华顿投资可以按照有关情况调整会员席位费及年费的标准。(详见华顿投资收费标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 1、华顿投资对会员实行年检制度。 会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华顿投资提供上报材料。通过年检的,加盖年度审核章;未通过年检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华顿投资对会员资质的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2、华顿投资对会员执行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量化评价。 3、会员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华顿投资发现其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华顿投资有关交易规则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对会员的违约违纪行为,华顿投资将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暂停交易服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关经纪人监管详情参见《华顿投资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奖励 1、优秀会员评选办法 建立优秀会员筛选流程,并以各类会员评选表(投资会员、服务会员、经纪会员)为基础进行优秀会员评选。 2、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具体包括:表彰、物质奖励、授予优秀会员称号等。 3、褒奖程序和公示 对获奖会员将以召开表彰大会,在华顿投资网站公告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二十五条 处罚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予以处分、处罚: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交易主体不具备股权转让主体资格,或不具备股权受让必要条件,仍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从而引起纷争及影响的; 2)不遵守股权转让公示制度或竞价交易原则,扰乱、操纵股权交易市场的; 3)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因违法乱纪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级媒体点名批评的; 5)因违法乱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的; 6)非法经营,损害华顿投资形象或造成华顿投资损失的; 7)不按规定交付相关费用,或拒不交付相关费用的; 2、处分、处罚内容 1)警告; 2)严重警告; 3)罚款; 4)暂停交易; 5)责令公开申明、公开检查、公开道歉; 6)中止会员资格; 7)对严重违法乱纪的会员,终止会员资格; 8)追究法律责任。 3、处分、处罚程序和公示: 1)华顿投资查证核实违纪违规事项; 2)送达被处分、处罚会员住所,在华顿投资网站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华顿投资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华顿投资 2009年7月8日 |